高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高邮市人力资源网
发布时间: 2009-8-15 17:00 点击:572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8
〕
137
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扬府发
2009]100
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任务,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全民创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有较高素质和技能的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体人员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最大限度地激活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促发展、促创新、促就业、促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发展我市八大特色优势产业,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增
5000
名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
1.8
万人的目标。
——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到
2011
年基本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标准。
——建设创业培训、见习、孵化基地。在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高效农业示范区以及企业、街道、社区、学校等不同层面上,建立一批具有不同特色的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降低创业门槛。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达到申请注册资本额的
20%
即可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3
万元;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二)减免相关税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
2
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政府性基金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社保补贴。在政府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市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
5
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
10
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其中属于地方承担部分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发放创业补贴。积极创造条件,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的,给予
1000-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属残疾人初次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同级残联审核,在残疾人保障资金中再给予相等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
六
)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服务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
(七)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定期举办
SYB
(创办你的企业)和
IYB
(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探索向
EYB
(壮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延伸,提升培训层次。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程,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大力开展个性化培训,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观摩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
(八)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以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将具备条件,并愿意从事创业培训的学校教师、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中,改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素质结构。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创业培训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九)健全创业服务机构。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积极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等服务。
(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见习(实训)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培训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限一般为
3
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的,由所在见习(实习)地按每人每月
500
元给予生活补助,分别在市人才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充分发挥本地现有资源优势,挖掘一批劳动密集型项目,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前景好的小型项目。进一步完善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组,对项目逐个进行评估认证和筛选分类,评选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和效益好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项目的利用率和成功率。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项目发布(推介)日”活动,通过劳动保障网站、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集中将优秀创业项目推介给城乡劳动者。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乡镇(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创业促就业任务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督查考核,扎实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扶持政策,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在全社会树立崇尚创新、鼓励创业的理念,使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合法致富成为新时期的社会风尚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使全民创业逐步凝聚为新的城市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尽其力,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新闻宣传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和资金扶持;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宽松的创业环境;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切实搞好产业布局和发展,全力为创业者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深入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兴起创业热潮,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
OO
九年七月三十一日